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局)、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末,接连发生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燃爆事故和北京交通大学“12.26”较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通过综合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有效管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隐患和建筑业、房地产业、供水、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要求和重点内容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要求,我部梳理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重点按照以下要求和内容开展工作。
(一)工作要求。
1.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逐条对照《目录》所涉内容,全面深入摸排涉及城镇燃气使用、建筑业、房地产业、供水、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危险化学品,并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排查整治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管控。
3.强化资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强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
4.完善建设标准。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复审工作,不断完善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符合行业需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对技术落后或不适用的标准适时开展修订。
(二)重点内容。
1.深入推进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治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燃气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城镇燃气使用环节问题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等台账,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加强公用设施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区进一步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氯间的安防监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等。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要求,规范化粪池清掏作业,落实安全作业基本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严格化粪池检查和清淤作业。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市政设施抢修等工作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所使用的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城市绿化使用肥料和农药的安全管理,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无危害肥料,确需使用硝酸铵和氧乐果等危险化学品,须按实际需求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超量囤积。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记录和监管,严防泄露、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高毒和剧毒的农药。
4.强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乙炔等易燃易爆品,以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有害材料在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本质安全。完善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大宣传教育。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危险化学品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基本常识、辨别和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确保管理和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9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向我部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阶段性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及附件2,电子版一并报送),11月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联系,并于3月15日前报送联络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