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1-25 08:41:47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关于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建〔2019〕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适应全市扬尘治理工作形势要求,切实解决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存在问题,严格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急响应行为,推进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提高扬尘治理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存在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危机感、责任感
从中央、省、市督查通报以及我局监管情况看,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要求,还存在着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企业层面,一是一些企业负责人对扬尘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宣传教育缺失,保障投入不足,甚至被动应付;二是有的企业未建立健全扬尘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责任不清,制度不全,工作落实时紧时松,问题时有反弹;三是有的企业管理粗放,标准不高,规定的扬尘治理措施“打折扣”,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四是个别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抱有侥幸心理顶风违规,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监管层面,一是有的县(市、区)对辖区内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责任不明晰,个别企业扬尘治理工作失管或治理措施悬空;二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同县(市、区)有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停产管控不完全一致,有的县(市、区)企业停产,有的县(市、区)企业正常生产,企业互相“攀比”,滋生违规生产行为。各县(市、区)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充分认识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存在问题,充分认识扬尘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扬尘污染问题追责问责及处罚处理高压态势,把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相关要求,落实工作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向执法检查一线、向企业主体、向岗位操作人员分解责任、传导压力,确保各项治理措施有效落实。
二、全面、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措施
(一)严格扬尘治理措施。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市大气办《关于强化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通知》(沧气领办〔2018〕577号)、市住建局《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强化措施》(沧建〔2017〕3号)、《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验收检查的通知》(沧建〔2017〕14号)的有关规定,在料棚常态封闭、料堆作业面喷雾、搅拌设施收尘、场地道路清扫喷淋、商砼车辆冲洗、砂石料倒运装卸、废料存放处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门前“三包”、商砼车辆工地管理10个环节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标准。
(二)严格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规定,尤其是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规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制性措施
预警分级 应急分级 应急响应强制措施
黄色预警 Ⅲ级 停止原材料运输(含水泥罐车运输水泥,以下同)
橙色预警 Ⅱ级 停止原材料运输。‚未采取全封闭措施的企业停止生产。
红色预警 Ⅰ级 停止原材料运输。‚未采取全封闭措施的企业停止生产。
强化管控 停止原材料运输。‚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停止原材料运输,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强制措施,各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到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开启并保证正常使用,以保持对企业相关应急响应行为的可追溯性。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响应责任,尤其是企业生产经营、原材料采购、商砼车辆分属不同负责人管理的,要理清、压实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畅通本企业应急响应信息。要严格执行应急响应公示制度,在接到应急响应通知第一时间将有关工作要求在公示栏张贴,确保应急响应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用车管理
市区、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切实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用车环保承诺书》承诺内容,按环保部门要求积极配合规定车辆的尾气治理改造工作;要坚决落实我市移动污染源深度治理工作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的商砼车换装工作,即2018年12月底前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2019年底前比例达到80%,2020年前达到100%。要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商砼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合格燃料、尿素,确保车辆达标排放。
四、强化企业扬尘治理工作保障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对职工开展经常性扬尘治理工作教育培训,在厂区出入口明显位置按要求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及时传达扬尘治理工作相关规定、标准、要求,让每一个职工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市住建局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措施,做到“五个清楚”,即上级要求清楚、治理标准清楚、治理责任清楚、治理措施清楚、处罚内容清楚。要为企业扬尘治理提供人员、资金、组织、制度保障,扬尘治理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检查、奖惩制度落到实处。
五、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运输、销售混凝土,均属于无资质经营,其生产的混凝土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对其工程量仍然进行签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2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