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工作评价办法》的 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和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工作评价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30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工作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全面客观评价扬尘整治工作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以下同)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主管部门的评价,每年年底前开展一次。
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主管部门,包括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评价工作小组,按照“三个注重”的原则,即注重平时日常检查巡查,注重夜间对土方施工、运输车辆的检查,注重使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等三个方面,对各市扬尘整治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对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方面的评价,包括各市开展扬尘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送、全省扬尘治理督导检查情况、国家及省相关部门检查“六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
(一)“安排部署”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制定扬尘治理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对扬尘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组织推进、建立台账清单,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通知并进行宣贯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督导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对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开展扬尘整治专项检查及依法处理情况;开展层级监督,每年定期对所辖县(市、区)扬尘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情况。
(三)“重污染天气应对”内容,主要包括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市每天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及向省厅信息报送情况。
(四)“全省督导检查‘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落实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全省组织扬尘整治专项督导检查、暗查暗访、执法检查结果,各市对问题的整改落实和行政处罚情况,各市视频监控、空气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情况;省检查组随机抽查某一时段施工项目视频监控验证各市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以及各市对夜间施工项目及驶出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冲洗检查情况。
(五)“其它部门检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督导检查中,通报各市施工项目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情况。
第五条 对城市道路扬尘整治方面的评价,包括各市组织推进、对辖区县(市)的监管、道路保洁、渣土运输、其他部门检查情况等方面内容。
(一)“组织推进”内容,主要包括成立道路扬尘整治工作专班,制定道路扬尘整治相关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按时报送信息等工作情况。
(二)“对辖区县(市)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对辖区县(市)道路扬尘治理工作的部署、推进、督导情况,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情况。
(三)“道路保洁”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及所属县(市)落实械化清扫率情况;日均道路清扫时间是否达到要求;“洁净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洁净城市”检查城市道路质量情况。
(四)“渣土运输”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建立并严格实施渣土清运审批准入机制情况;对渣土车日常监督检查和夜间检查情况;渣土车安装密闭设施和GPS定位系统情况。
(五)“其它部门检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在国家及省相关部门每次督导检查中,通报各地市政道路扬尘方面问题情况。
第六条 评价结果按建筑施工、城市道路两方面评价得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通报全省,做为全省住建系统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全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问责体系。
第七条 各市应建立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主管部门的评价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