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沧州市人民政府
提示: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从构建防控体系、健全责任机制、加大惩戒力度三个方面,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了横向、纵向监管体系,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零容忍”,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维护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1 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了14条具体借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统一纳入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责任,尤其是对集体土地上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违法售房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联合防控、综合治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城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查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市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好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考核。
2 建立横向和纵向监管体系
在我市范围内,建立横向监管体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要对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供地手续、规划手续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城管、住建、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权实际划转情况,负责对未取得施工、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
在纵向监管体系方面,村(居)、乡(镇、街)、辖区政府都要坚持“守土有责”,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各级巡查主体都要将每个区域单元的巡查责任具体到人,建立具体巡查人员和分包领导台账。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函、电话、电子邮箱、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巡查责任人发现并确定违法建设行为的,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执法职能的要立即予以查处。
3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各级有关部门要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村、乡、辖区政府的责任,严肃问责。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黑名单”或干预、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供电、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县(市、区),要启动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