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沧州住建局
沧建〔2018〕116号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局属各站办,市区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擅自新设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擅自新设保证金,坚决杜绝变相收取保证金现象的发生。
二、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三、创新管理方式。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同时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0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