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法定代表人应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内容按要求提供(见附件2)。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的资质申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取得资质后2个月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上述资质涉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相关行政审批的,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2.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