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张登峰)11月23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填补了我省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3条。《条例》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雄安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使用绿色建材,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并对农村新建建筑提出鼓励和引导的相关要求。
《条例》明确了运营改造要求,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还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监测平台。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活动、示范项目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等建设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等优惠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