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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5人。此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专业承包资质,对于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皆有明确的要求。
这是继2016年简化指标后的又一次简化。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明确: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此次住建部进一步取消了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故而企业资质标准中最低等级资质也仅需满足执业资格和专业职称这两个证书指标,其他等级资质企业皆无更高的证书需求。
在建设工程领域,资格证书一般包括建造师、工程师(职称)和八大员三种。建造师资格证书是指国家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即注册证书),工程师资格证书是指由省人社厅颁发的高、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八大员资格证书则是指省住建厅颁发的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质量员、造价员、资料员、标准员岗位证书(各省八大员岗位名目有所差异)。
而取消企业最低资质中的八大员资格证书要求,既意味着资质申报、资质动态核查将不再考核八大员数量,更预示着资格证书在企业市场竞争乃至人员从业晋升方面的“没落”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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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的市场迷境
资格证书在建筑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除了在资质申请和升级中有所需求外,工程项目的投标和经营工作也都离不开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此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在2008年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申报评审制)被废止后,取而代之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全国统一考试制)即成为了工程招投标的必要因素。
建造师证书在建企经营中的客观必要性,于有限的证书数量面前,衍生出了市场对于证书的挂靠需求:庞大的需求不仅鼓励了从业者踊跃参考,也吸引了非工程专业人士前来应试。甚至,与“考证→挂证”相关的培训市场和中介市场也应运而生。
工程建设中的“人证不一”问题自然易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以2010年的上海“楼脆脆”案为例,由于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采用了证书挂靠方式任命,因此项目经理的管理义务成为一纸空文。管理缺位的情况下未及时改正的施工隐患造就了此次倒楼事故,而出租证书的“工程项目经理”陆卫英也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为解决证书挂靠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除了取消资质审查中的证书数量要求外,取消招投标工作中对于资格证书的前置审查也将成为大势所趋。如在今年10月,天津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不再将施工员、质量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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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证书迷思
资格证书日渐“次要”的政策环境下,今年下半年四川省全面暂停“八大员”考试的现实情况下,工程从业人员难免落入迷茫境地:还有必要考证吗?
首先,证书必然要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其次,从业人员在考取证书之外,也应该增强项目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
以建筑行业含金量最高的建造师为例。报考条件规定: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满足2年工龄者即可报考二级建造师;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科以上学历、毕业满4年(本科)/6年(专科)者即报考一级建造师。而通过考试的持证建造师们是否具备管理项目、协调工程的负责能力呢?相信大多数人都难以肯定。
持证者知识水平和技能、经验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人证不一”的现实,也进一步造就了“权责不一”的矛盾:施工单位难以将项目托付给持证建造师,而未在岗的挂名建造师却不得不因质量责任终身制为可能发生的事故买单。
也就是说,考取证书、具备证书所对应的专业知识只是从业者职业发展的第一步,后续还需持续将知识磨炼成技能、用知识和技能指导实践,才能逐渐收获项目管理的经验和能力,成为真正的项目负责人。
在主管部门“再次出手”的背后,资格证书“没落”的趋势已不可阻挡。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更应看到政府根治证书乱象、规范行业发展的坚定决心。
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在人证合一、权责合一的政策趋势下,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将获得良性发展,有能力的持证建造师将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