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2018〕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号)、《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现就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联系,形成互通机制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制定的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设施或对现有的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时,应提前书面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限产、停产通知后,也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做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
二、主动作为,落实监管责任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在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或是环保设备设施升级改造期间,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号)的要求,派专家和监管人员到现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产、限产以及环保设备设施升级改造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认真履职,严肃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完善环保项目相关手续,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号),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凡是未按上述规定开展工作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辖区内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