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市住建局决定于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底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市本级核发建筑施工资质企业(除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外的其他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及施工劳务资质),按不少于企业总量的10%进行检查。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年7月1日修订)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三、十一、二十四条、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三、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资质情况及市场行为,其中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检查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和标准要求的厂房)、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及市场行为情况。市场行为检查企业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
四、组织安排
本次检查由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组织,市稽查大队配合,共同成立检查组。
五、检查程序
9月上旬,各企业对照核查内容及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自查,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底市住建局组织开展检查。
六、检查结论
检查组按照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对企业进行检查并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
在资质及市场行为检查中,企业检查内容达到检查标准的,评价结果为合格;检查内容未达到检查标准或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检查、拒不配合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视情一至三个月),到期后由检查组重新核定,如经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由检查组将检查结果移交资质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新资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做好本次检查各项配合工作,并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次检查工作联络员。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于9月10日前报送至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邮箱czszjjjgk@163.com;传真8698238;电话8698238)。
(二)检查采取现场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场所、项目等方式进行。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照检查要求提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党风廉政相关工作要求,以优良的作风开展检查工作。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