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9 发布部门: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颁布(属于省政府规章),于2018年7月1日实施。这也是国内首个有关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方面的法规文件。
《规定》共有六章、30条,包括总则、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①建立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②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③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④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规定》明确省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系统视频会议进行宣贯;6月29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规定》发布实施的新闻发布会。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