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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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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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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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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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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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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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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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14]216号)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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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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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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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准入(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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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审批科
局市场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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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准入(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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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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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村镇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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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村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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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监测单位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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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质安科
市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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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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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质安科
市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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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建筑行业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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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市场监管科
稽查大队
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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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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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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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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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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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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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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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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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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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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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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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负责物业安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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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物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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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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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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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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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审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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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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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负责主城区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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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办
局市场监管科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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