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4种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为加快推进我省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健全治理欠薪常态长效机制的重要批示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不断压实治理欠薪工作责任,近日制定出台了《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管理对象、管理行为、列入和移出条件等四个方面对“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同时,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我省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发改、人社、法院、住建、交通、工商以及金融等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评级授信、信贷融资、评先评优、乘坐飞机和高铁、高档装修房屋、购买车辆的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