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沧州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的通知
沧建【2018】3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际,经市住建局研究,决定建立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参与制定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四)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鉴定和咨询工作,提出推广应用建议;
(五)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六)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活动。
(七)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
(八)参加由施工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二、申请范围
在下列机构和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安全管理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有关人员: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审图机构等单位;
(二)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或科研院所。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丰富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满六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所从事专业工作,未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
(四)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具有丰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论证经验;
(五)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能够胜任安全生产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资格申报表》;
(二)申报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它材料,包括个人获奖材料、荣誉证书、发表的论文、著作,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等。
五、申报程序与评定
(一)申报人填写《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建局安监办;
(三)市住建局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考察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市住建局网站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建局颁发《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证书》(有效期三年)并公布名单。
六、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自觉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调研工作,及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需要保密的工作成果承担保密的责任;
(四)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专家库成员不得私自以专家的名义承揽业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专家的管理
市住建局安监办负责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家的统一监督管理。
(一)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由专家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安监办审查报市住建局批准后,予以继续认定;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取消其专家资格认定,收回专家证书:
1、专家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专家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无故未完成任务的;
3、专家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正常活动的;
4、专家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期间,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5、专家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6、专家证书三年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未予以继续认定的。
八、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专家库的建设,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安全生产专家资格。请于5月21日前将申报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资格申报表》一份及申报材料一套装订成册,连同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资格申报汇总表》一份(含电子版),报市住建局安监办。
联系人:侯越佳 联系电话:0317-8698990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