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与建筑市场管理的七项新规出台!全文来了!
黄骅住建 2018-05-07
1优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管理,优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活动,实施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三份,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规划审批科室对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电子签章,审批科室、批后监管核实科室、建设单位各存一份,无电子签章的方案图纸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和批后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提供依据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并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作为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黄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黄住建字〔2018〕64号)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规划批后监管相关科室申请节点核验,并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的登记,未经节点核验不得进入下一施工环节,无《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或手册信息不健全不予规划核实。
第六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每年将组织施工管理处、质监站、安监站、批后监管科、村镇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等职能科室开展两次执法大检查,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统一组织,联合执法,执法过程全程音像记录,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将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七条 规划核实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优化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实体工业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依法整合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办理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推进投资审批提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创新务实。每个审批科室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办法限定时限和要求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依法依规进行整合,全面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科室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三)便民高效。整合全局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审批科室,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科室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科室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科室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四)强化落实。落实牵头科室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科室跟踪负责。审批科室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省、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科室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三、改革审批方式
(一)简化审批、验收环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规划科、村镇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各自区域内的规划许可;施工管理处负责组织牵头施工许可前期手续;质监站负责组织牵头竣工验收。各牵头科室确定本阶段涉及的审批和相关责任部门。(以下均统一称为牵头科室)。
(二)完善审批前期工作。牵头科室在开展前期工作中,要结合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所属阶段涉及第三方服务、申请流程、申请材料、涉及其他审批科室管理的,须提前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前征求相关审批科室的意见,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科室组织并联审批。
(三)推行并联审批。投资项目在住建部门各环节前置或互为关联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应列入并联审批事项。审批科室应突破审批事项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并联审批的运行规范和实施由牵头科室统一负责,申请人向牵头科室提交申请材料,牵头科室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并联审批科室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并联审批科室向牵头科室提供本科室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参加牵头科室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等,经核实需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由并联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精简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本局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行政审批实施科室能够通过与其他科室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审批对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审批对象只负责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实施科室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他科室负有提供审批相关材料的义务和责任。
(五)实行特别项目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对局规划委员会确定的特别项目,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由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审查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查,住建局对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结论予以采信,审查单位对审查结论终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咨询预审。依托基建服务办公室,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二)实行受理督查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实体工业项目申请时,可到局督查室备案,由督查室登记台账,督促协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三)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科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由牵头科室负责将申请材料转各相关科室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如需补正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符合要求已受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第二次补正材料。
(四)建立明确收费体系。对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明确,提前告知项目单位所需缴纳费用。严禁各相关科室以任何名义代收其他费用。
五、审批流程
(一)规划许可阶段(15-20个工作日)
1、牵头科室:规划科 村镇科
2、相关科室:人防办、市政管线科
3、牵头科室负责事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4、审批流程:规划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批结果通知。村镇科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批结果通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组织进行的有关事项所需时间以及需报专家组和规委会审查的项目审批时限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流程时限内。
(二)施工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1、牵头科室:施工管理处
2、相关科室:质监站、安监站、节能办
3、牵头科室负责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期并联审批。
4、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期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相关手续,可向施工管理处一次性申请,施工管理处负责将相关手续资料转交各相关科室并联办理,联办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应在7日内完成审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联办科室负责将有关审查意见、审批文件送达施工管理处,施工管理处负责将相关手续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组织进行的有关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流程时限内。
(三)竣工验收阶段(20个工作日)
1、牵头科室:质监站
2、相关科室:村镇科、规划批后监管科、节能办、人防办
3、牵头科室负责事项: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办理流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限共20个工作日,由村镇科、规划批后监管科对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并形成《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由建设单位组织六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质监站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相关科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事项的办理,并将有关审查意见、批准文件送达质监站。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组织进行的有关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流程时限内。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审批科室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研究制定本科室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改革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各环节牵头科室负责本环节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本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流程运转协同规范工作。各联办审批科室负责本科室专项审批的承办、并联审批事项的协同落实工作。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牵头科室主体责任和联办科室协同责任,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强化督导。督查室负责对本《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报局党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处理;对违反制度规定,本《实施办法》之外违规审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责任。
七、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3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预防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批后管理的范围
凡在黄骅市市域范围内,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至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前的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市政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除外)。
二、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职责:
(一)规划批后管理科室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二)规划审批科室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同时,负责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负责定期向批后管理科室移交监管项目相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放验线,测绘单位对放验线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分工:规划批后监管科负责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工作;村镇科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工作。
三、批后管理的资料交接
规划审批科室与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应及时做好审批资料的移交工作,移交资料应当包括图件的电子版与纸质版,纸质版图纸应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资料移交时,双方需签字确认,确保移交资料完整。以下审批资料须需加盖审批科室的审核专用章后,于每周五定期移交: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三)规划条件;
(四)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总体效果图、单体效果图及其他表现图;
(六)批准的设计方案全套图纸。
遇有规划许可变更,规划审批科室须在一日内将变更后资料移交规划批后管理科室。
四、批后管理的流程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开工登记、定位核验、基础施工核验、正负零核验、首层核验、标准层及变化层抽验、顶层核验、外立面核验、室外工程核验。为确保批后管理工作有效、有序进行,同一建设项目内,单体建筑形式相一致的,规划批后监管科室根据情况可进行抽样核验。建设单位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规划批后管理科室申请核验,规划批后管理科室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
(一)开工登记。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须到规划批后监管科室进行拟开工登记,同时建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二)定位核验。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验线。建设单位放线后,须向规划批后监管科室提出核验申请,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监督测绘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核验,核验公示牌内容、建设位置、建筑坐标或与相邻参照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记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三)基础施工核验。建设工程完成基槽垫层基础放线后,建设单位须向规划批后监管科室提出核验申请,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监督测绘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验线,核验建筑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并将测量的坐标或其它能核实座落位置的相关数据记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四)正负零核验。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以上时,建设单位须向规划批后监管科室提出核验申请,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监督测绘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核验,核验建筑位置、室外标高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并将测量的坐标或其它能核实座落位置的相关指标记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五)首层核验。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时,建设单位须向规划批后监管科室提出核验申请,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到施工现场进行核验,核验建筑平面形式、层高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六)标准层及变化层抽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对建筑物平面形式、层高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核验,其中多层建筑不少于2次,高层建筑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七)顶层核验。建设工程施工至顶层时,建设单位须向规划批后监管科室提出核验申请,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到施工现场,核验建筑平面结构、层高、建筑高度(檐口、屋脊)、屋顶形式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八)外立面核验。建设工程外立面施工时,建设单位须向规划批后监管科室提出核验申请,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到施工现场进行核验建筑立面色彩、材质、立面形式以及屋顶形式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九)室外工程核验。建设工程室外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须向规划批后监管科室提出核验申请,规划批后监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到施工现场对出入口设置、绿化硬化规模、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拆迁范围内建筑是否拆除、现场清理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核验(仅核验住建局负责审批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五、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过程中,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是规划条件核实的必备要件,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手册》或手册内容不完整的,不予规划核实。
六、具体实施安排
本办法发布实施以后批准的工程,批后管理工作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本办法发布实施以前批准的在建工程,批后管理工作依据工程进度对应阶段开始核验。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由黄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黄住建字﹝2016﹞204号文件同时废止。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骅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黄骅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预储金账户开设、管理和解除
第四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第六条 列入承办预储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与黄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预储监管账户实行差异化解除。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无信用记录及近三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预储金账户监管留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比例5%的预储金,次年3月份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可提请(附监理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第三章 预储金的缴存方式
第九条 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比例20%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及各乡镇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公办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改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合同造价的4%存入黄骅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放,而是在项目竣工6个月以后,由建设、施工、监理出具所有工资结清的证明后返还。
第十一条 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一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预储金账户的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并报住建局备案。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文件和住建局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工资发放备案表》,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必须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预储金缴存、划拨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按照规定实行劳务实名制的企业,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加分奖励;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以投诉人数和是否积极解决拖欠问题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扣分处理。对登录农民工信息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工资卡或不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行为,将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项目负担,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沧建[2016]55号)的要求,在我市进一步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按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工[2017]78号)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及时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10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参照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沧建[2016]55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 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方式的调整: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可不存入原办法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
(二)建设单位在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后,应及时将拨付的金额、比例、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施工单位在支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前需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提供费用使用计划并填写《支取申请表》,待登记后,按照计划使用,并保留相关票据和材料;
(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拨付、支出情况,及时调整监督计划,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的监管,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黄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黄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沧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的,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黄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三)监督与商品房预售款有关事项。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的方式实施,以保证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预售人在向市行政审批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预售人出售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须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保证书及明码标价的一房一价明细表,监管部门据此确定监管资金总额。
第八条 预售人、预售款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和监管单位三方协商,以每幢楼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签订后由三方共同备案。
第九条 预售人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账户资金。
第十条 预购人应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人开立的预售款监管账户,预购人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到预售人处换领交款票据。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预售人应及时将按揭贷款转入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预售人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与原开户银行、监管单位终止原监管协议并达成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银行,再与新开户银行及监管单位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并报监管方备案。
第十二条 预售人预售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企业应当在90日内凭竣工验收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再向监管单位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并由监管单位出具撤消监管证明。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含配套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用于归还本项目的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预售款的使用,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核定用款额度。
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用于支付税款的,由开户银行凭征税通知单直接拨付。
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根据贷款合同由银行直接划拨。
各开户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同意预售人使用监管账户内的款项或转作他用。
预售人和预购人达成协议退房的,应持相关资料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退还预售款。
第十五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该办法十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于商品房预售款的支取,须经监管部门科室审核,对于符合使用条件的,报主管副局长签字,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对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监管科室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两个工作日内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一) 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 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 未按规定核准使用的;
(四) 预售人未将后续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第十七条 监管单位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行为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使用预售款。
第十八条 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监管单位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预售款的10%。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
第十九条 预售人违反本办法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或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公司:
为贯彻中央“住房是用来住,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的监管,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销售环境,保障购房者获取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知情权,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销售房源信息报备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须在3日内向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申请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全部准售住宅、商业、车位或车库的套数、房号、户型、面积、单价、总价、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以及具体开盘时间和地点。完成报备后,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为其开通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和商品房备案系统。
二、落实信息公开机制
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将经备案的详细房源信息一次性对外公开,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须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房销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理销售单位的资质、房源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另外,须制作房源销控表,并张贴于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实时更新商品房销售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排号、预订,严禁采取排号、定房、内部认购、发放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进行预售广告宣传;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2、依法销售商品房不得预留房源、捂盘惜售,须在销售之日将空白房源销控表张贴上墙,根据销售进度,实时更新。
3、房地产项目销售期间,须由申购人持本人相关证件实名登记购买,并在销控表上现场登记。严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代收代办、签订“阴阳合同”。(由黄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限价、限购房按照其相关政策执行)
4、经现场达成商品房销售意向后,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三十日内通过商品房备案系统提交合同,申请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提交合同前,房地产开发单位须确定申购人已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汇入商品房预收款监管账户,否则,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合同备案。
5、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完成备案后,房地产开发或代理销售单位方可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打印,并与申购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住建局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销售行为进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