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计划(2018-2020)》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要求,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我厅制定了《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计划(2018—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计划(2018-2020)》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的要求,现就培育发展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有关计划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要求,围绕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结合我省实际,抓住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着力创新驱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优化环境,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业绩佳、效益好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始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通过实施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计划,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中小企业以及行业、产业的整体提升。
到2020年,全省新增2~3家施工特级总承包企业,全省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450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重点培育1~2家年产值超500亿元的“建筑旗舰”企业,加快培育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施工企业5家、50~100亿元的20家,培育2~3家实力较强、有市场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培育一批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特色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增强我省建筑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基本条件
建筑业龙头企业应当具有较大的企业发展规模、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行业影响力、市场竞争力,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生产管理制度先进,组织架构清晰,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明确,在设计水平、施工、技术能力、质量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科技研发应用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注重创建优质工程,规范诚信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注重企业品牌、文化建设,风险管控体系健全,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四、主要工作
(一)完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动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升企业设计水平、施工技术和能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我省推动全过程咨询的指导意见。鼓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升综合竞争力。适时修订《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鼓励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新型建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水平。组织有关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参与制定河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有关标准。
(二)加强工作对接。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对接省发改、商务等有关部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为企业承接海外、省外工程进行相关政策、经验介绍,有重点地开拓外埠市场。对接雄安新区管理部门,邀请部分入驻雄安新区的央企与我省企业进行对接座谈,推动双方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合作共赢。对接省金融、银监、保监等部门,为银行、保险公司、建筑业龙头企业对接提供平台,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宣讲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有关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配合省发改、科技等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企业加强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引导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示范工程。
(三)深入开展调研。围绕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推进工程质量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等课题,会同省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城市、部分企业赴先进省市进行对标学习。围绕产业基地培育、企业合作联营、走出去发展等课题,组织部分市、企业赴先进省市进行考察学习。围绕改革招标投标制度、建筑类职业教育产业化等课题,会同省发改、财政、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赴先进省市调研学习。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积极向住建部请示汇报,为我省建筑业和企业发展争取更多政策支持。
(四)组织展示交流。加快培育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适时组织对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进行展示交流。组织企业、有关高校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研究,开展项目试点现场展示交流活动。加强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在行业内开展优秀建筑设计项目和优秀青年建筑师评价选拔,开展优秀设计作品展示,促进优秀建筑师脱颖而出。
五、政策措施
(一)服务企业成长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拟报部审批的特级、一级资质和兼并重组公路、铁路、港航、电力、机场、通信等科技含量高、本省紧缺专业的企业,做好政策指导和前置服务。对由省、市级审批的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在资质报送、专业资质增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资质申报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更高效地服务。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试点,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机制。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支持企业积极创建结构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省政府质量奖等国家、省级奖项(杯)。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推行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取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建筑业龙头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免缴农民工保证金。
(二)支持企业参加市场竞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积极推荐建筑业龙头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建筑业龙头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邀请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投标。依法应招标项目不得抬高准入门槛,不得直接或变相排斥民营企业,对具备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不得再要求同时具备其资质承接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招标中需要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招标项目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对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免于资格审查。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发布制度,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引导市场优胜劣汰。
(三)支持企业拓展经营领域。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开展超高层和超大型及复杂条件下施工技术、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智能建筑的研究,在共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奖励。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将建筑业龙头企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优选承包商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在同质同价基础上优选。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和美丽乡村项目建设。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动加强与央企、外省骨干企业形成战略联盟,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石家庄、邯郸市要开展好本省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工作。支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开展部品部件、集成厨卫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体系的标准化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四)支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与省内相关大中专院校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现有大中专院校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提升企业的人才队伍素质。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一批优秀企业家参加调研培训,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创意设计基地(中心),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鼓励企业行业领军人才积极申报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强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职业教育培训。配合省人社部门贯彻落实冀政办字〔2017〕143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授予具备条件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相关办法。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有关部门,对出省施工的企业主动靠前服务,搭建建筑业走出去推介和合作平台,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承接大型央企的外包服务、材料供应、劳务输出等业务,合作共赢。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境外市场。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拓展境内外市场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活动中给予政策倾斜。对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本省资质审批权限内予以认可。对外埠需要我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予以大力支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省内跨市县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中,不得实行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设置市场壁垒、限制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等行为。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统筹推进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创建优质工程、成功上市的建筑业龙头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通报表扬。
(二)加强督导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全面掌握相关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亮点和成效。培育发展龙头企业有关工作已纳入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季通报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负责推进相关工作,并按时上报数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