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5〕36号)、《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3号)要求,现就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城镇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覆盖到全部适宜项目,全省建成一批示范试点项目。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体系,所有PPP项目实现规范运作实施。
二、适用范围和运作模式
(一)适用范围
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适用PPP的主要是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中水利用、垃圾处理、环卫、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项目及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项目。
(二)运作模式
1.对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新建项目,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2.对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新建项目,在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同时,给以投资或运营补贴。
3.对已建成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租赁、企业重组、股份转让等模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PPP模式,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对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要求,“强制”采用PPP模式。
三、健全合作机制
(一)完善项目运行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5〕36号)要求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要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5号令)执行。
(二)建立价格机制和动态补贴机制。逐步理顺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调整、补偿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合理的价格,并依据项目运行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服务质量等信息,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三)建立项目储备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建设需求,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建立PPP项目库。认真筛选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集中向社会公开发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增强社会资本信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风险防控。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要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严禁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创造公平环境。各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PPP模式规范有序运行。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社会资本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种优惠政策。通过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运作,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
(二)优化财政投入方式。各地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对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2号)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争取财政资金优先支持PPP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PPP项目。用好河北省PPP基金和城镇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
(三)加强金融合作。各地要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银政企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双边或多边的PPP项目对接平台,推进社会和金融资本与推介项目有效对接。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为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四)开展示范试点。各地可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作为PPP示范试点,加快推进,并总结提炼,形成适合本地区及行业特点的发展模式。邢台市作为全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要发挥好示范作用,为推广运用PPP模式提供借鉴经验。全省将选取部分效果显著的市县和重点项目,总结典型案例,组织交流推广,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平。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领域PPP推广运用工作,紧密结合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更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PPP相关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增进政府、社会与主体市场共识,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PPP项目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PPP项目专家人才库。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PPP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实际操作水平。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重诺履约原则,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强化并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认真履行向社会资本作出的承诺;社会资本要守信自律,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