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 排查隐患 我省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各地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10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徐向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当前,我省各地陆续进入冬季施工阶段,降雪、大风等寒冷天气给施工等生产活动造成极大安全风险,是事故的多发期、易发期,全省住建系统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风险防控,狠抓整改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燃气运行安全方面,开展管道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城镇燃气、农村燃气分别明确重点检查内容,确保将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会同市场监管、应急、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开展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检查;按照“管合法必须管非法”要求,对加气站开展“拉网式”大排查,检查加气站各类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彻底排查辖区内存在无证经营、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占地及未批先建等问题的加气站,严厉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按要求对城镇、农村、单位燃气用户开展入户检查。
建筑施工安全方面,要自下而上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环节、工作岗位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切实堵塞安全漏洞。要督促施工企业开展全方位、全覆盖式自查,并对自查出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立查立改。要督促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加大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高处作业(吊篮)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施工现场强化防冻、防滑和消防管理,严禁雨雪和大风天气强行组织作业,严格易燃材料的保管使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和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过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强化执法检查,各县(区)要覆盖检查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并建立检查台账;市级要覆盖检查直接监管的所有在建项目并对各县(区)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政运营方面,要督导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巡查检查力度,对易发生毒害、触电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城市道路及景观照明线路,加强安全检查、监测和防范。要加快供热信息化工作进度,10月底前完成全省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联调联试,系统具备运行条件。
城市危房方面,要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监管机制,建立城市房屋定期普查、动态监测、周期性维修等制度。加强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老旧建筑数据库,有计划地开展排查建档工作。要继续组织日常巡查和明察暗访活动,确保D级危房全部腾空停用,保障群众居住安全和公共建筑使用安全。
农村危房方面,要持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排查无遗漏、研判无缺陷,系统填报数据准确完整。尽快完成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的鉴定评估工作,对经鉴定评估为C、D级危房的房屋加快整治进度,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强化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整治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2022年6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深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提升,进一步扩大农村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引导建设宜居型示范农村住房,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品质。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要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做细做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要切实扛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凡是发生事故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律对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提级约谈,纳入安全生产月通报排名,并对事故企业及其在省内承揽的所有项目逐一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确保全面消除隐患;加强信用管理,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两次一般事故的企业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要督导企业构建和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主动作为、消除隐患,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会议还通报了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市政运营、燃气行业安全事故情况,城市危险房屋排查整治情况,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会上,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作经验交流,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表态发言。
此次会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主会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分会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部门有关科(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分会场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