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管
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是降低建筑能耗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居住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民生工程。为确保我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过关,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工作通知,要求全省相关部门自觉增强工作责任感,督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管。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重要位置,贯穿于诊断、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保修的全过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对节能改造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严格依法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供应等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降低节能改造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兼顾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向社会公布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在施工前应当制定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须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范围和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参加施工图会审及节能设计交底,熟悉节能设计要求,领会设计意图。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施工单位报审的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签认。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节能改造工程特点,配备专门质量监督力量,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巡查暗访等方式,强化对各参建单位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对2018年以来实施的既有建筑居住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进行“回头看”,对遗留问题要立行立改,不留死角。对各主体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质量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