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定于8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9日
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
根据《河北省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整治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查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深入整治。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整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违规违建项目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清理规范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
(四)标后不履约行为整治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实名制平台,整治处理招标人、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擅自变更等行为。
(五)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等行为整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省实名制平台,整治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实名制信息未上传省平台或上传不及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不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施工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
(六)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整治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内部质量控制情况,整治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执行不规范、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执业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2020年8月20日至8月31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企业,对照整治范围及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整治范围及内容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组织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三)总结通报(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适时组织“回头看”,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成效。对情况复杂的项目或需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项目加强督导,跟踪问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专人作为本次行动联络人。各地于2020年8月25日前将联络人按附件4要求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强化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收集线索,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属实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按时报送情况。各地于9月30日前报送附件1及排查整治阶段性进展情况,10月3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并填写附件2、附件3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发传真:0311-87805207,电子版发邮箱:hbszjtscc@163.com)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及时记录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符合“黑名单”或预警情形的,要及时列入或进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