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抓好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登记管理,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进行信息编码登记。要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信息登记,查验环保登记号码标示贴、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等信息。对没有及时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和不能提供环保达标证明文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依法依规坚决清出施工现场。
附件: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