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省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仍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9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从2020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2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中国(河北)自由贸易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仍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一、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国家层面设定第12—15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改革举措
1.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限具备条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审批部门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审批流程
1.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务服务网,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并完成《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2.受理。审批机关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电子受理单。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比对情况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4.公告。对通过审批的,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5.核查。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由同级监管部门对申请人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对承诺的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与落实《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办法》(试行),核查企业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施工许可证是否合法合规。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及时健全和完善我省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信息,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国家层面设定第16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改革举措
1.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限具备条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审批部门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审批流程
1.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务服务网,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并完成《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2.受理。审批机关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电子受理单。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比对情况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4.公告。对通过审批的,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5.核查。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由同级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进行核查,重点对承诺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事中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强化事后监管。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国家层面设定第17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改革举措
1.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限具备条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审批部门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审批流程
1.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务服务网,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并完成《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2.受理。审批机关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电子受理单。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比对情况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4.公告。对通过审批的,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5.核查。准予许可后2个月内,由同级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事中监管。审批部门要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限期内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强化事后监管。审批部门要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定期对取得许可企业进行复核,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省级层面设定第3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改革举措
1.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限具备条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审批部门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审批流程
1.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务服务网,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并完成《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2.受理。审批机关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电子受理单。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比对情况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4.公告。对通过审批的,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5.核查。准予许可后2个月内,由同级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行业监管部门要限期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手机、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群众举报事项开展专项核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国家层面设定第75-77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核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改革举措
1.精简申报材料。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实行电子化申报与审批。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实行电子证书。直接核发电子证书,申请人自行下载使用。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国家层面设定第78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改革举措
1.精简申报材料。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实行电子化申报与审批。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实行电子证书。直接核发电子证书,申请人自行下载使用。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七、燃气经营许可证优化审批服务(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国家层面设定第79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二)改革举措
1.精简申报材料。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实行电子化申报与审批。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实行电子证书。直接核发电子证书,申请人自行下载使用。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八、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优化审批服务(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省级层面设定第4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具体改革举措
1.精简申报材料。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实行电子化申报与审批。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实行电子证书。直接核发电子证书,申请人自行下载使用。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