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和项目建设阶段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入开展建筑市场整顿,有效净化了建筑市场环境。但是,一些地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黑工程”屡禁不止,一些企业仍然存在出借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和项目建设阶段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制度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均应依法取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或通过肢解发包以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确因施工技术原因,需要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法定条件核发施工许可证,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依法进行审查,以取得审查合格书及编号并在“河北建设网”公示为准。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其中: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的工程应为实际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合同价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等应当与报送的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内容一致;备注栏应当注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的姓名、注册证书号。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有关内容特别是合同价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施工许可证内容一律不得变更。
二、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施工许可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发现另有未办理发改、国土和规划等部门前置手续行为擅自开工的项目时,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并依照《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停工和予以罚款。
三、加强项目建设阶段建筑市场监管
(一)把施工许可监管作为查处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重要切入点。对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实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又未依法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要责令改正并对其涉嫌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行为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内部信息沟通。质监、安监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实际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与施工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要及时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发证机构、建设监察机构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二)把合同履约和工程项目部的监管作为查处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关键环节。对于施工企业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定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承接工程后,不派出项目管理机构,或者中标项目经理不能到位以及擅自变更的,或者按规定企业建造师数量明显少于在建项目的,或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均应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涉嫌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行为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个人或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向出借资质方交纳管理费的,属于挂靠企业资质行为。对于挂靠的个人和单位,按未取得资质承接工程行为认定,依据《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60条等规定予以处罚。对出借资质的企业,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行为认定,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等规定予以处罚。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依据《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