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整体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提升住宅小区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
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室外电气,以及室外燃气管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C中的道路、边坡、附属建筑、室外环境等,这些工程质量事关住宅小区整体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与房屋业主利益直接相关。长期以来,由于质量监督手续缺失导致质量监管缺位,小区道路局部破损塌陷、路面坑洼积水、给水管线渗漏、排水管道堵塞、热力燃气管道泄漏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安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以群众为中心的质量监管理念,依法依规监管到位,确保不留监管“空白”。
二、强化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管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小区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把关,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应与房屋建筑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应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予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改正前,不予组织联合验收,住宅小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严厉查处违法开工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违法开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将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四、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担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认真组织实施。要强化层级监督,加强指导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五、其它要求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应及时办理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已经完工或正在建设的,不适用本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