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6-02 18:10:00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为全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做好权力下放、许可取消等事项的行业监管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方法,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范围
在河北省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进冀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向省自贸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委托下放实施的工程勘察企业(乙级及以下、劳务)、设计企业(部分乙级及以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核发。
二、监管措施
(一)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的层级监督
1.推行审批部门承诺制。加强对委托下放事项的层级监督,梳理审批部门的权责清单,明确承接审批的部门和人员责任,推行审批部门承诺制度。承接委托下放事项的审批部门既要明确相对固定的责任领导、责任人,也要以部门为主体签署承诺书,重申依法依规实施委托下放事项的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实施审批。
2.实行案卷定期抽查制。通过省行政审批系统,每季度对下放事项许可案卷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审批条件和结果是否准确,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汇总抽查结果并出具抽查报告,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确保委托下放事项下放到位,“放”“管”衔接顺畅。
3.严格落实许可责任追究。按照审批部门的权责清单,每年开展一次对受委托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对委托下放事项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主动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检查、投诉及案卷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
4.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包括权力下放、许可取消事项市场主体在内的全部被监管对象,属性信息包含企业名称、资质资格、法人、营业状态、信用评分等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涵盖全面、更新及时。名录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责任主体行为监管。落实市级监管责任,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对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省级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随机抽取企业,并结合市级日常检查结果,确定检查名单。检查和查处结果记入企业、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确保企业依法、正规、有序运行。
6.实施企业差别化管理。建立企业负面清单,对存在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质、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将相关企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并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低、涉及重点工程和信访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三)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7.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补充制定质量检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消除信用监管盲区,逐步建立覆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安全生产的全方位信用监管体系,明确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为构建新型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依据和支撑。
8.建立企业正向引导机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对遵守有关规定、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的企业,列入正面清单管理,相关企业在行政许可、政策试点、项目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引导行业自律,构建公平健康的建设市场。
9.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等信息化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各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并将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河北)共享共用,与省信用办等形成联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三、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严管、重惩”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企业自查、市级全查、省级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省级抽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主,将被实名投诉举报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将涉及负面清单、信访和信用评分较低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和市级检查
每年年中,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企业、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完成对本地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报告。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本地区企业机构基本情况、检查的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罚及整改情况等。
(二)省级抽查
梳理包括权力下放、许可取消事项在内的市场主体名录库,结合市级检查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及质量检测机构按照不少于15%比例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不少于50%比例抽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不少于5%比例抽查。
四、结果运用
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对未按规定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资质或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检查整改结果录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联合惩戒。对列入负面清单及信用评分低的企业,适时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