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北省建筑业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6-02 18:10:00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建筑业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加强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及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其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筑市场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注册人员执业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报送信息及在冀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企业监管。指依法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五)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指依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以下简称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形式下放给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雄安新区及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承接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承接单位开展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资质企业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
二、监管方式及措施
(一)对企业资质的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专家和受检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制定建筑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建筑业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制定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查,其中,不低于5%的比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取。
2.建立年度必查名单。加强社会监督,对涉及举报、信访、被列入“黑名单”、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形较多以及上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被责令整改的企业纳入年度必查名单,列入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或重点核查范围。
3.依法撤销、注销不合规企业资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经整改资质不达标企业向社会公开,并同步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涉及省级核发资质的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发证机关复核后,对整改不合格企业依法撤回并注销其资质,并予以公开。对骗取资质的相关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撤销其资质,列入“黑名单”。
(二)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1.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包承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注册人员在岗履职等活动的日常监管,规范发包承包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大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注册人员不在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着眼建筑市场多发问题,强化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各市自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定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打击违法发包、转包及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查实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本级行政处罚部门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3.加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报送信息情况开展动态核查,每次核查覆盖比例不低于30%;对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在冀承揽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市抽取2-3个项目,重点检查市场行为及标后履约、施工许可手续、项目人员在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规范其在冀经营行为。
4.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建立失信预警和重点关注对象制度,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预警,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对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推送的实施联合惩戒的建筑市场主体一并列入“黑名单”。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组织在省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人员、业绩等基础信息,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纳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和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报送等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情况开展定向检查。
3.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供招标人择优选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四)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
1.强化层级指导监督。委托机关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作用,按照层级管理要求,每年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提升承接单位的业务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对象、内容、方式、安排、要求等事项,采取工作座谈、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了解承接单位在依法许可、服务企业、便民高效等方面的情况,指导督促承接单位依法、规范开展许可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或违规行为。
2.建立承接单位自检自查和结果报送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承接单位行政许可事项自检制度。承接单位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每月组织一次梳理自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月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审批结果;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检,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自检报告。
3.定期开展行政许可质量评查。加强对承接单位许可结果的监督,将承接单位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纳入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对象,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抽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相关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向核查。承接单位自行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时,由委托机关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不低于5%的核查对象。委托机关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承接单位有关制度建立、流程设定、结果把控等方面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抽取不少于5件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质量评查,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4.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承接单位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承接单位在办理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三、监管结果应用
(一)对企业及建筑市场监管结果的应用。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定向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并注销其资质;对骗取资质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处罚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列入“黑名单”管理。对报送信息不实的招标代理机构、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惩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检查及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标后不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依法予以列入。
(二)对承接单位监管结果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额外增设条件、监管不严格、信息公开不及时、未按时自检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要求改正,对违规审批的,撤销审批结果,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委托机关依法责令整改,对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