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0年全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2020年全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点
为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根据国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开展“三创四建”活动、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能导向,以构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体系为抓手,以市场主体满意为标准,补短板、强弱项,狠抓各项改革举措有实例、见成效,努力创建全国一流的工程建设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完善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全面实现与同级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专业部门自建业务系统的对接,设区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所辖县(市、区)应用覆盖率达到100%,审批数据上传延时小于10分钟;大力推进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和区域评估政策落地见效,项目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率达到90%以上,培育区域评估示范项目15个;推进施工许可在线办理,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书,鼓励其他许可证书电子化,减少申报材料报送量。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精减审批环节
1.集中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实施的审批事项外,按照既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又与审批层级相衔接的原则,继续下放审批权限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并加大业务培训、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承接能力。全面落实审批事项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相统一的“三级四同”清单,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应划尽划”“应进必进”,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审批权力的集中度。推进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减少市、区两级同一项目不同审批事项的层级差异。〔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精减审批事项。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再合并、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在一个审批阶段办理。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办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严格审批时限。将社会投资环境影响小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的普通仓库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严格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严控每个审批事项用时,实行缺席、超时默认,避免审批事项超越承诺时限影响对整体审批质量的评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深化审批方式改革
4.推行数字化联合图审。建立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措施,全面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全程数字化、无纸化,相关部门共用审查结果,直接依据审查结论作出审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整合测绘事项。落实“多测合一”要求,推进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等测绘业务整合,规范标准,实行一次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6.实施联合验收。坚持验收法定原则,凡法定验收事项一律纳入联合验收。加强督导落实,坚决避免体外循环等“假联合”现象发生。法律、法规未规定以验收方式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一律不得采取验收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7.落实区域评估政策。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水资源论证等8类评估评价事项,推进每类评估评价事项至少选择一个市,各市、雄安新区至少选择一个开发区(园区、片区)和一个评估评价事项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由区域评估替代项目逐一评估(详见附件)。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园区、片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包含的项目,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文物局)
8.深化告知承诺制。对小型仓储和改建项目,开展“清单+告知承诺制”试点,按照全流程、全覆盖要求精减审批事项,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等级,编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制定并公布具体要求及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约定的材料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审批文件或证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9.推广电子证照。全面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书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自行打证”,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纸质材料。鼓励有关部门和各市、雄安新区,积极探索对其他审批事项的许可证书实行电子化,不断改善市场主体的体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推广审批系统应用
10.完善审批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同级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专业部门自建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探索相关审批系统融合互通。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系统对接水平,提高数据推送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审批管理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11.推广系统应用。推进设区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所辖县(市、区)全覆盖,改革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全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坚决杜绝在系统外审批或线下审批、线上录入“两张皮”现象发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完善项目审批和监管体系
12.落实项目生成机制。推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内容,对接重大项目库,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机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项目策划生成,细化各项规划和建设要求。每个设区市至少打造一个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策划生成项目的案例。(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13.提升窗口服务水平。规范政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区管理,加强对受理人员、审批人员和代办人员培训,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帮助和代办服务。优化包括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一张表单”,结合“三级四同”清单,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统一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实行跨阶段材料共享,最大限度避免重复报送。(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1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双随机”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共享。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提请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15.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嵌入联合惩戒系统,限制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主体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16.优化中介和市政公共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标准,推进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减少行政许可特别程序事项,压减非政府审批用时。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大厅,用水、用气报装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组织推动
(一)强化督导调度。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调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推进本行业配套改革,并加强层级监督指导。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协调机制,编发改革情况简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跟踪督办改革任务落实。(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下半年,选取典型项目,采取现场核查、网上监测、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持续深化改革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工作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坚持由市场主体评判改革成效。年底省对各市、雄安新区改革成效进行评估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