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发生,按照《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含消防、职业病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年6月中旬
二、检查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1.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河北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情况。
2.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20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全国“两会”期间等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及开展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双控机制建设推进和落实情况,“一台账四清单”建立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应用等工作落实情况。
4.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执法)检查、暗查暗访及处罚情况。
5.城市轨道交通、张家口冬奥项目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6.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利用视频监控与PM10空气在线监测手段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重污染天气严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开展情况;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情况。
(二)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履责情况;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情况;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报备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情况。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履责情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达标情况(含职业病防治、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建立及落实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排查整治及专项整治情况;双控机制建设开展情况,“一台账三清单”建立情况。
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履责情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情况等。
(三)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实施细则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排查整治及专项整治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施工升降机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及维护保养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到岗履职情况;项目安全督查员制和项目安全包联制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消防、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管理等执行情况;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三违”现象整治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安全文明施工及双控机制建设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措施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听取受检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记录。
(二)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组随机抽查在建工程项目,每个设区市抽查施工现场数量不少于6个。其中,每个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3个;每个市抽查2个以上县(市),每个县(市)抽查1-2个在建工程。同时,复核3月份省厅督导检查通报中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施工现场。
(三)检查组进入受检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检查该施工企业的受检内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关检查表格,对施工安全隐患和扬尘污染问题现场采集影像记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有关文书。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检查组填写检查记录表,责令有关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同时填写《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填写内容同《行政执法建议书》)。该工程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施工现场整改完毕,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将复查情况报我厅。
(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存在问题的,检查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由当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取消参与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资格;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记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严格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按规定时限将调查处理结果(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书面反馈我厅,逾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我厅将下发督办函,抄送当地市人民政府。
(五)检查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党风廉政各项要求,不得安排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检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杜绝“四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