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5-14 08:18:31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肃宁(发改局),相关各单位: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开展,夯实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依法规范市场其他主体招标投标行为。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后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通、弄虚作假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快建设完善招投标电子化的总体框架和工作流程,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行电子化行政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动态预警监测,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五、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保护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