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不力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惩戒作用,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将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不力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不力应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情形
自2019年7月1日(含)至2020年6月30日(含),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不力,同一工程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筑市场主体。
二、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不力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黑名单”的原则
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将应当记入情形和范围的建筑市场主体及时列入“黑名单”。
(二)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不力、符合记入“黑名单”情形和范围的建筑市场主体记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应当记入而未记入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分管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全省通报。
(三)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务于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首次记入“黑名单”的工作,12月27日前将首次记入“黑名单”的有关情况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书复印件、“黑名单”详细报表(详见附件)电子版及盖章后的扫描件汇总后报送我厅。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行政处罚台账,及时将符合“黑名单”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记入系统并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底前报送我厅。
报送邮箱:hbsajb87803847@126.com
联 系 人:李江涛 0311-87803847
陈朝晖 0311-87905003
附件: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不力记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情况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