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规定》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1-20 14:09:22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冀安委〔2019〕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加快推进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省政府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延伸巡查至下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减少事故、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安全生产政治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是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进而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乃至根本性好转的有力举措。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大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巡查包括例行巡查、专项巡查和“回头看”等。每两年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例行巡查,并根据需要对巡查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包括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等,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授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巡查工作的统筹谋划、指挥调度、指导协调、整改督办、经费和车辆保障等。
巡查工作期间,省安委办成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进驻巡查由各巡查组具体实施,每次巡查可组成若干个组,巡查组数量和进驻巡查时间根据每次巡查的任务、内容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在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规范、巡查报告;
(五)听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巡查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巡查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巡查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巡查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查组每组一般7-9人,人员组成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查组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由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处级干部及相关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安全生产巡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巡查组成员在开展巡查工作时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查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巡查对象包括: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延伸至县(市、区)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
(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省有关部门;
(三)省委、省政府要求巡查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情况;
(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追责、问效、考核情况;
(四)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五)完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规范和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情况;
(六)强化监管监察和执法检查,大力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情况;
(八)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信息及信访案件的核查处理情况;
(九)需要纳入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巡查原则上不直接查处企事业单位层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回头看”,主要是对例行巡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巡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巡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巡查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安全生产巡查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巡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例行巡查、专项巡查、“回头看”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巡查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巡查一般包括巡查准备、巡查进驻、巡查报告、巡查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二十一条 巡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巡查地区、省有关部门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省安全生产巡查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对开展巡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五)印发巡查进驻通知,落实巡查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省有关部门后,向被巡查地区、省有关部门通报巡查工作任务,按照巡查工作方案和流程开展巡查。
第二十三条 巡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地区、省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查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
(三)列席被巡查地区、省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四)调阅、复制被巡查地区、省有关部门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省有关部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掌握情况;
(七)对市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八)针对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九)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十)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查中要充分运用约谈、公开通报、媒体曝光、追责问责等手段,以强有力措施推动问题整改,放大巡查工作效果。必要时可直接约谈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巡查工作办公室提交巡查工作报告,如实报告巡查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巡查报告经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巡查组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指出巡查发现的问题,明确巡查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移交相关部门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报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对巡查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巡查地区、省有关部门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要制定巡查整改方案,20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整改方案报省安委办。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省安委办核查,省安委办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巡查组对巡查工作过程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和现场检查的重要及关键环节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巡查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省安委办将被巡查单位巡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及巡查组巡查工作成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省委组织部将巡查及整改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省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加强边查边改工作。对巡查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巡查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巡查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省安全生产巡查的具体工作安排、边查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巡查报告主要内容、巡查整改方案、巡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巡查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查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第三十四条 巡查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巡查组成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巡查组要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巡查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巡查组不得干预被巡查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七条 巡查组应当严格遵守巡查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巡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巡查,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安全生产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巡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
(六)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协调调度,建立工作例会、信息交流、调度统计、组织协调、跟踪督办等工作机制。对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巡查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巡查,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向巡查组反映情况和问题。被巡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
(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他干扰、抵制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条 被巡查对象的干部群众发现巡查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安委办负责巡查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被巡查地区和省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在省应急管理厅预算中统一列支。
第四十二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6日省安委会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冀安委〔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