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 发布时间:2019-11-20 13:44:30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绿色建造方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与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强化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不合理的投标报名等环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标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建立合同履约联合监管机制。(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工程设计源头把控。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设计单位要从设计源头把控工程质量水平,精心设计方案、精选建筑做法、优选建筑材料。鼓励建筑师向城市设计、前期策划和后期项目管理“两端”延伸服务,确保设计意图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充分实现。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限高层建筑建设,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强化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分账制管理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归集,将人员、企业、项目和信用信息联通,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施工现场数字化监管。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应用范围,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限制其招标投标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工程质量奖惩机制。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创新,开展优秀勘察设计奖、结构优质工程等评选,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推行优质优价,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各级优质工程,并列入合同约定条款。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曝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省建设领域执法考评内容。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七、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制。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督力量,确保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齐全。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弥补政府监管力量不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八、强化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制定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责任、义务和事项受理、调查处理、办结时限等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维护投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强化工程建设高标准引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筹办2022年冬奥会战略机遇,建立以新发展理念为核心内容的“雄安标准”,以“雄安标准”辐射带动全省标准提升,提升工程建设标准核心指标,高质量制定建设工程地方标准规范,以高标准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抓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机遇,提升地方标准国际化水平,推动地方标准向国际化转变,积极做好团体标准培优。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带动中国标准输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市重点培育发展2-3家工程总承包企业。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一、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十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有关政策要求,推动绿色建材评价向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转变,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鼓励和引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各地加大工程项目建设力度,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式,推进评价标识网上申报评审工作,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推行建材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加强对消费类建材产品的缺陷消费品管理工作,健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等工作机制,对缺陷消费品依法实施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对建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和抽测,实施信用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公布企业不良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四、健全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制。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五、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坚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则,加强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对拟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物局负责)
十六、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在试点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中,先行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十七、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引导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过程结算,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推动建筑师负责制。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积极推进雄安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经验,打造全省乃至全国标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九、探索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推进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试点工作,完善建筑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维修保障体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工作成效,并适时推广。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引导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立建筑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聚焦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大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力度。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提高设计建造水平。在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单位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建筑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将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的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统筹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量化工作目标、加大推进力度。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