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0年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建设科技研究项目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充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推动建筑节能示范建设与建设科技工作,请各地报送2020年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建设科技研究项目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项目申报
(一)专项资金补助类别及标准
1.建筑节能示范项目。2020年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类别及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5号)要求申报。其中,补助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面积,应为超低能耗部分的面积(上报时予以说明)。
2.建设科技研究项目。围绕装配式建筑综合技术、行业信息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成技术、园林绿化技术、工程建设实用技术、城市建设、新产品研发等开展研究与应用。
(二)申报条件
1.2015年以来,已获得资金补助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未按期竣工且未组织验收的,其建设单位不得申请2020年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
2.已获得资金补助的科研项目,到期未结题的承担单位,不能申请新的建设科技研究项目补助资金;科研补助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在申请的2020年建设科技研究补助项目中担任负责人。
(三)时间要求
请各地按照建筑节能示范内容、建设科技研究项目计划填写附表。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组织的建设科技研究项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均统一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汇总,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1月6日前报送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包括电子版),未按要求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不予受理。示范项目在财政直管县的,要在备注栏注明直管县名称和示范项目面积。
二、其他要求
(一)加快制定管理办法
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请各地于2019年11月6日前将制定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报送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包括电子版)。
(二)认真梳理2018年、2019年补助项目进展
各地要认真梳理2018年、2019年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补助示范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科研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填写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建设情况表,加盖市(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后,于2019年11月6日前报送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包括电子版)。
联系人:李 坦
联系电话及传真:0311-87801365 0311-87904504(传真)
邮箱:hbszjtkjc@163.com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