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市住建〔2019〕141号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各单位:
根据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6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方式:沧州市住建局招投标管理科
联络人:邢光红
电话:0317-8698765
传真:0317-8698767
2019年10月10日
沧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6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务办[2019]144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现行涉及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规章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2.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围绕下列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查问题、抓整改、出实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地对本地区及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清理意见,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随机抽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鼓励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市住建局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重点核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洽开展线索征集,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节点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法规文件清理工作,及时汇总清理情况,于10月18日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等),连同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住建局。我局将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同时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视情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政策文件和有关要求,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警示教育效果,促进相关市场主体自觉维护公平竟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