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保温材料质量监管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9-10 08:42:51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媒体报道我省个别建筑工程使用“非标”真空绝热板等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的情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保温材料市场秩序,杜绝“非标”真空绝热板等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建筑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保温材料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保温材料质量是实现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保障,对于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使用假冒伪劣建筑保温材料,将直接影响工程节能效果和使用寿命,严重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保温材料质量管理工作,加大对建筑工程使用保温材料质量的管控力度,坚决杜绝“非标”真空绝热板等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强化进场验收,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程管控,责任到人,坚决杜绝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流入施工现场,做到“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一)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对建筑工程保温材料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供应等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降低建筑工程质量;不得随意变更建筑保温材料种类和规格,当设计确需变更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保温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保温材料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建筑保温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见证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建筑保温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要求,合理选择相对成熟的绿色保温材料,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保温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施工单位对建筑保温材料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保温材料进场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不得采购无产品标识的建筑保温材料,材料进场应认真核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型号、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质量验收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进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保温材料使用前应按施工规范要求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对导热系数、燃烧性能、密度等指标进行复检,对包含多个检测指标的保温材料,各检测指标使用的试样均应从同一批次材料中抽取,不得将不同批次材料的样品混合后送检,严禁使用生产企业(经销商)提供的专用检测试样;对真空保温板应在进场同批次材料中随机取样送至检测单位,由检测单位按约定制作样板墙进行传热系数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并保留退场记录。
(四)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保温材料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根据设计和合同要求现场对照实物全面核查建筑保温材料报验资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现场随机取样,确保取样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边检验边使用以及未检验就使用的违规现象;发现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对建筑保温材料进行试验和检测,检测中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建筑保温材料质量
(一)迅速开展在建建筑工程使用保温材料质量专项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使用保温材料的质量情况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型号、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复检报告等是否符合工程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开展监督抽测,切实摸清在建建筑工程使用保温材料的质量状况。我厅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质量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巡查暗访和材料抽检的方式,加大对进场建筑保温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整改到位。
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备案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对管理和检查中发现已备案但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我厅上报产品来源、生产企业等有关情况。确认属实的,注销产品备案手续,将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对建筑保温材料进场验收和使用中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并移交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同时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质量责任追究,给予扣分、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于9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县)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真空绝热板情况信息统计表以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王国栋 0311-87805279 87801323(传真)
邮箱:hbzjzzlk@163.com
附件: 市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真空绝热板情况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