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
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建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主线,着眼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和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施工发包承包行为
(一)规范施工发包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规范施工承包行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当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全面认真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施工现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应当与中标项目经理一致,确保到岗履责。
(三)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签订合同。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专业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要求及相关责任与总承包单位相同。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当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费及必要的辅材费用,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四)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三、强化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监管
(一)切实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牢牢把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层级监督。各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一把手”靠前指挥,分管领导亲自上阵,运用好施药动刀的治病之法和固本培元的强身之举,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责任。
(二)健全常态化监管联动机制。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重在经常抓,贵在见常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在日常工作中将打击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纳入重要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线索,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及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合力。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专家库,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统一进行编号,每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查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指定分包单位或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行为;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查处监理单位不按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疏于履职等行为;查处承包单位标后不履约,项目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项目管理岗位上履职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落实“黑名单”制度。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要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其所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在评优表彰、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