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我市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勘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现场见证制度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实行工程勘察外业现场见证制度。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扉页必须经见证人签字方为有效,见证人和建设单位对见证事项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未进行工程勘察外业现场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其勘察成果的审查。
(二)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现场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现场见证第一责任人。工程勘察外业现场见证人员,应由熟悉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勘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需持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勘察外业现场见证工作,委托书、见证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与勘察原始资料同时存档。
(三)外业见证采用旁站形式,与勘察外业工作同步进行。见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勘察方案或勘察大纲的外业执行情况。
2. 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来源;钻探工作量及钻孔深度;钻探回次进尺、岩芯长度及采取率;地下水初见水位、稳定水位;采取地下水试样(含地表水)数量;采取岩土试样数量;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等。
(四)勘察单位应在勘察现场作业48小时前,将工程勘察外业钻探开工时间等项目信息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沧州市区项目发送至邮箱czszjjzak@163.com,沧州市区以外的项目告知方式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严格落实记录员持证上岗制度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严格记录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该岗位工作。记录员应当能够独立完成跟班记录工作。勘察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时,每台钻机应配备一名专职记录员进行跟班记录,记录员不在现场不得开钻施工。一名记录员不得同时对2台及以上钻机进行记录,记录员应当对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现场取样及试验室管理
(一)工程勘察单位的试样实行工程技术负责人确定选样制度,由取样员在钻探现场取样,送到试验室进行试验,且保证试样不受扰动。
(二)每项工程勘察的取样、送样应由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并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三)土工试验室在接受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样部门填写试验任务单,任务单上要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任务单必须与该工程土工试验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四)土工试验室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操作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开土取样管理、试验记录管理等制度,确保试验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土工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工试验的技术标准。
(五)试验任务单、原始记录、试验成果表等必须按照试验项目分类建档,统一编号,互相衔接,一切原始资料不准随意涂改,资料不准抽撤。根据工作需要,原始记录须保存至工程竣工后6年,方可撤销。
四、加大工程勘察现场工作监管力度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力度,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勘察单位人员到岗情况(主要查看职称证或养老保险证明)和见证人员到岗情况。
(二)对捏造、提供虚假试样、超越业务范围承揽业务出具试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