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发布时间:2019-07-23 15:03:06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厅对《河北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认真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9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防范和处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
1.3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逐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原则,服从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 救援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1.5 应急救援责任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以下同)、县(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要建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应急救援进行指导、协调;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组织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厅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厅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处、省工程质量服务中心、施工安全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担任。
主要职责: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②拟定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③指导、协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④及时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⑤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任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机构负责人,并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组等机构,建立并完善本辖区企业、县、市三级应急救援体系。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辖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施工企业的应急机构和职责
(1)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并为下一步救援工作准确提供基本情况和可靠的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准备
3.1 预警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不同阶段和本省及其他省市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在全省住建系统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应急准备
3.2.1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2.2施工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施工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2.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应急管理、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2.3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和长处,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1发生事故后,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专业抢险队伍等力量到达前,施工企业应视情况迅速启动现场和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企业负责人报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应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1.2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也要按要求及时上报;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发生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4.1.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工程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人员抢救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报告的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企业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2应急救援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 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分级启动预案。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组下达指令,应急救援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同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后续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启动本级预案,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情况及时派员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处室、单位立即向主管厅长报告,由主管厅长报告厅长,并及时报告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主管厅长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主管厅长带队、相关处室(单位)派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协助研究处置对策,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并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续报事故救援情况。
4.2.3 发生事故后,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专业抢险队伍等力量到达前,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4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发布公告,将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及处理意见公布与众。
4.3 现场紧急处理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相关各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4.4 应急救援结束
4.4.1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场外应急预案启动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态解除。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终止令。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4.4.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4.3 应急救援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4.4.4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5 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员应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4.5.2调查和总结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展开调查,并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保障机制
5.1人力资源
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有效性,成立应急处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住建系统安全专家以及厅相关业务处室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预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在处理事故现场时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应急处置对策,科学施救。
5.2救援组织
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组织,其他相关处室(单位)参加,施工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应急救援组和救援人员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安排。救援人员须配备消防铁锨、十字镐、消防斧、撬杠、铁锤、手持电动切割机等器材。
主要职责:担负事故现场抢救、清理事故现场和消除事故隐患的任务,必要时,建筑施工应急救援办公室可对各市应急救援组进行紧急调用。
5.3通信保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应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应急救援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的通信录,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信息新闻组
由厅办公室负责,相关处室和单位配合,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控制工作。
5.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和解释事故应急救援及其所涉及的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
5.6 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河北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7 责任和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1 本《预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