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平稳承接、有序推进,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有关部门及时收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可直接向我厅提出意见建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4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1.7 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2 消防设计审查
2.1 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2.2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4 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受理凭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2.5 按照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要求,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2.6 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2.7 住建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申报资料出具审查意见,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3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3.1 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除提供本导则2.2条所列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3.2 市、县级住建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申报资料报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3 省级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 消防验收
4.1 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在检测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自验。
4.2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对检测检查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检查证明文件需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4.3 承担检测检查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相应工作业绩。
4.4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自验小组,并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按下列程序进行自验: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消防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项目负责人签署消防工程自验意见书。
参与消防工程自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自验。
4.5 建设单位应在消防工程自验合格后,向住建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八)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6 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受理凭证,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能够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按照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4.7 住建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现场验收承办小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检查验收。现场验收承办小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住建部门应在完成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消防验收结果。
5 消防备案抽查
5.1 对本导则第1.7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按本导则第4.5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5.2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5.3 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消防验收备案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5.4 住建部门应按照住宅5%、办公5%、人员密集场所50%、公众聚集场所50%、易燃易爆场所50%、厂房20%、其他5%的抽查比例,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5.5 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工作应按照本导则第4章要求进行。
5.6 对检查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查。
6 资料归档
6.1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资料实行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档案管理制度。
6.2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7 附则
7.1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2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7.3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一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7.4 各市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导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