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建建市〔20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紧紧围绕建筑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依法整治,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整治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对被纳入重点监督、上年度动态核查不合格、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
四、整治内容
(一)围标串标和标后不履约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标后不履约行为:
(1)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
(2)项目经理或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违规变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二)违法发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三)施工转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施工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按照挂靠认定查处: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四)违法分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五)挂靠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六)违法违规施工问题
违法违规施工认定标准: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
该类问题的专项整治按照《河北省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沧州市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七)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
重点排查注册人员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八)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未安装生物识别考勤终端设备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实现人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的;
3.未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的;
4.政府投资项目存在垫资施工的。
五、处罚措施
(一)存在围标串标和标后不履约行为的处罚措施
1.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6.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标后不履约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标后不履约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处罚措施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措施
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承包单位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应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通报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4.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四)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挂靠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挂靠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处罚措施
1.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对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
3.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落实不到位处理措施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3.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和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七)各县(市、区)应将查处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六、时间安排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9年6月底)。各县(市、区)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将专项行动工作传达到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和企业。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填写《在建项目汇总表》,建立工作台账,详细掌握辖区内项目具体情况。同时,立即组织所有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对照方案要求,逐一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在建项目汇总表》7月15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立总台账。
(三)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零遗漏,逐个项目填写《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项目排查情况表》,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检查人员实施签字背书,留存备案。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立台账,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当地扫黑办和公安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各县(市、区)在8月25日前将《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项目排查情况表》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发传真:0317-8698238,电子版发邮箱:czszjjjgk@163.com)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要对照排查问题清单,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同时填写《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问题项目及处理情况汇总表》。从2019年9月起至专项整治行动结束,每月25日前将当月情况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市住建局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汇总我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同时结合督查情况,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印发至当地党委、政府。
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的违法行为及线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进行重点核查。
(五)巩固深化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情况复杂、时间较长、涉及面广的违法违规项目或者需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项目,制定专项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督导,跟踪问效。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要通过“双随机”及专项执法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保持建筑市场治乱高压态势,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安排、信息报送、组织推动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本地区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高对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迅速动员部署,认真落实责任,做好组织工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县(市、区)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各方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整改。在全面检查阶段,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坚决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县(市、区)要统筹整合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市场监管等各个行政执法环节监管力量,形成合力,产生综合执法效应,严格对照工作要求,不留情面,敢于碰硬,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媒体、会议、标语、现场宣传等方式,进行多层次、全覆盖宣传,使专项行动意义和要求能深入人心、渗透到位、贯穿全程。同时,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使建设各方主体及各级主管部门自觉、积极的投入到专项行动中,营造广泛的社会效应和浓厚的工作氛围。
(五)公开信息,强化监督。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人员被查处的,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8698238,投诉举报邮箱:czszjjjgk@163.com。
(六)推动信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在检查中要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及时记录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对符合“黑名单”情形的,要及时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联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监督检查、评优评奖等环节的应用,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
请各县(市、区)于6月28日前将当地县级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管部门联络人名单报送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刘剑羽,电话:8698238
邮 箱:czszjjjgk@163.com
附件:1.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
职责分工
2.在建项目汇总表
3.沧州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项目排查情况表
4.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问题项目及情况处理
汇总表
5.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联络人员名单
附件1
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梅世彤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鞠志杰 副市长
成 员:张建亭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建峰 市住建局局长
冯彦彬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许 强 市城管局局长
张 力 市人社局局长
冯彦宁 市文广和旅游局局长
王金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玉涛 市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建峰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查处市本级房屋建筑工程在建项目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负责专项行动月报等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核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对无照企业实施相应处罚。
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市人社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工程在建项目中由于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造成的劳务纠纷。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维护专项行动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附件2
在建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参建单位情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
标段 |
建筑
面积 |
开工
时间 |
竣工
时间 |
投资额 |
形象
进度 |
投资来源 |
建设
单位 |
现场
负责人 |
监理
单位 |
现场
负责人 |
总包
单位 |
现场
负责人 |
分包
单位 |
现场
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沧州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项目排查情况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县(市) |
项目情况 |
建设单位情况 |
监理单位情况 |
施工企业情况 |
其他问题情况 |
处理意见 |
落实情况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具体位置 |
建设时间 |
建筑现状 |
是否有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
是否存在标后不履约行为 |
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 |
是否落实农民工相关制度 |
监理单位名称 |
是否存在标后不履约行为 |
施工企业名称 |
是否存在转包行为 |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
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
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行为 |
是否存在标后不履约行为 |
是否落实农民工相关制度 |
是否存在“挂证”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各地应汇总全辖区情况,按时间要求报送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2.表格中各项据实填写,没有的写无,无法核实的写暂无。
附件4
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问题项目及情况处理汇总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存在问题 |
处理情况 |
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注:各地应汇总全辖区情况,每月25前报送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附件5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联络人员名单
县(市、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
抄送:省重点工作大督查第八督查组、市重点工作大督查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