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9-06-27 09:38:40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4日
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紧紧围绕建筑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严格明确的责任和坚决有力的措施,全面彻底排查,严格依法依规整治,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底,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企业自律性,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行业发展环境,建设规范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整治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对被纳入重点监督、上年度动态核查不合格、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
四、整治重点
(一)围标串标和标后不履约问题
“围标串标”主要内容及认定标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围标串标分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等。
处理措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采取没收、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进行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后不履约”主要内容及认定标准: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项目经理或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违规变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等行为。
处理措施: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整治。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
主要内容及认定标准:依据《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处理措施:对调查属实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和标准依照《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三)违法违规施工问题
主要内容及认定标准: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
处理措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在依法处罚到位的前提下,可按有关程序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该类问题的专项整治结合《河北省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开展。
(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
主要内容及认定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重点排查注册人员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处理措施:根据《通知》要求,对调查核实确实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
(五)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主要内容及认定标准:建筑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施工等政策落实不到位。
处理措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会同人社部门对欠薪企业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对有欠薪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将其欠薪的不良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部署(2019年6月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以下简称“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具体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传达到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和企业,督促所辖县(市、区)做好各项任务落实工作。
(二)排查整治(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企业对照整治工作内容自行梳理,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应立即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健全企业自律长效机制。各地组织、督导本地区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了解企业反馈情况。
2.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按计划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建筑市场存在的五方面问题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对其在本区域内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投诉和举报的企业和项目。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立台账,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当地扫黑办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地将全面排查情况于9月1日前填报《xx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项目排查情况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发传真:0311-87805207,电子版发邮箱:jgczqyj@163.com)。
3.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对照排查问题清单,明确专人,挂账督办,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所属县(市、区)整改工作要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检查实施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台账建立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并抽查部分项目,对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并定期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填写《xx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问题项目及处理情况汇总表》、《xx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情况汇总表》,从2019年9月起至专项整治结束止,每月28日前将当月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地区进行通报。
(三)巩固深化(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情况复杂、时间较长、涉及面广的违法违规项目或需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项目,要制定专项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拉条挂账,加强督导,跟踪问效。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要通过“双随机”及专项执法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保持建筑市场治乱高压态势,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部署,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指定专人作为本次行动联络人,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请各市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xx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人联系表》(附件4)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畅通投诉举报,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收集线索,鼓励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组织调查,对举报属实的问题要跟踪督办解决。对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要单独建立台账,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及时通报移交。各地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依法严肃查处。
(三)推动信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在检查和督查中要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及时记录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对符合“黑名单”情形的,要及时列入并向社会公布。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联系起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监督检查、评优评奖等环节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