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部署,不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持续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遏制伤亡事故发生,决定近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含消防、职业病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9年5月中下旬
二、检查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对相关工作安排部署、调度、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签订情况;部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工程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要求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情况。
3.落实省政府、省住建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有关部署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防控及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专项整治等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4.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农村气代煤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张家口冬奥项目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5.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一台账、四清单”、危大工程台账及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相关记录等情况。
6.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及落实奖惩制度情况。
(二)各方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履责情况;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履责情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达标情况(含职业病防治、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建立及落实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一台账、三清单”落实情况。
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履责情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情况等。
(三)施工现场
1.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贯彻《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开展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到岗履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消防、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管理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施工安全标准化、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4.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落实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听取受检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有关记录。
(二)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组对监督台账中所列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个设区市抽查施工现场数量不少于6个。其中,每个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3个;每个市抽查2个以上县(市),每个县(市)抽查1-2个在建工程。
(三)检查组进入受检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相关检查表格,对施工安全隐患和扬尘污染问题现场采集影像记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有关文书。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五)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四、检查组构成
此次检查共分六个检查组,由省住建厅主管处室、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五、有关要求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检查组填写检查记录表,责令有关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建筑施工安全巡查(检查)整改建议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核查处理建议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施工现场整改完毕,经当地市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将复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同时,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30日内整改完毕。
(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存在问题的,检查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或检查整改建议)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核查处理建议书》,由当地市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建筑施工安全巡查(检查)整改建议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约谈相关单位,并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于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核查处理建议书》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外,取消参与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资格,记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或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五)检查组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核查处理建议书》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严格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按规定时限将调查处理结果(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书面报告检查组,逾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下发督办函,抄送当地市人民政府。
(六)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总结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提供所有在建工程台账,并准备书面汇报材料。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到位,配合检查。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联络人员,于2019年5月16日前将联络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厅。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各项要求,不得安排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检查工作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杜绝“四风”。
联系人:赵建平 联系电话:8790908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