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监局,省厅各处室: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29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做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念,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督促企业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以高危行业为重点,以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45750天
目前,省应急管理厅定编在册人数为205人,实际在岗人员183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2019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183=4575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5415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5750-29479-10856=5415(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3685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73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共计29479天 。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6430天。
2.集中执法活动:不少于 4500天。
3.实施行政许可11730天(根据2018年数据测算)。
4.参与事故调查1134天。
5.核实投诉举报830天。
6.办理法规规章登记264天。
7.开展对中介机构等的专项检查1725天。
8.开展宣传培训586天。
9.开展督导专项检查228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共计10856天。
1.机关值班750天(3人/ 天×250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3692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2000天,其他会议1692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1934天。
4.参加党群活动2680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5.年休假、病假、事假1800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详见附件1。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单班下井人数30人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二等及以上“头顶库”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8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7%。其中煤矿2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55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5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6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8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2.4%。其中煤矿35家、金属非金属矿山20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10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六、专项检查安排
(一)专项检查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及我省实际,专项检查范围为:
1.停产、停工煤矿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工状态;
2.安全培训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3.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
4.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中介服务;
5.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编制预案并演练备案、是否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二)专项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专项检查相关单位11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6.8%。其中煤矿25家、安全培训机构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30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30家、涉及预案编制及救援物资装备生产经营单位30家。
对以上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七、集中执法安排
全年集中执法企业不少于30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43.8%。具体任务由安全生产协调处根据省委省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部署,结合重点时期、重大活动统一安排相关处室开展集中执法任务,不列企业名单,采用双随机方式。
八、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处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3.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时,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人员将本处室监督检查计划填报至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执法工作情况,建立执法台账,每月5日前将本处室上月监督检查数据报至安全监察一处,其中,集中执法活动数据报安全生产协调处。安全监察一处应当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统计汇总并进行情况分析。政策法规处及时对执法质量进行通报,组织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预警、约谈,并会同监察一处做好省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处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同意,提交政策法规处报请厅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重新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应急管理部备案。
(六)公示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厅网站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网址为http://xzzf.hbzwfw.gov.cn/admin/login)。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结合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省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强化专项治理。对于停产、停工煤矿,各涉煤处室要开展专项治理,严防擅自生产、建设,确保停产、停工到位。对于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安全培训等,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规划财务处、人事培训处采取“正查”方式,其他相关处室采取“倒查”方式,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备案,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技术服务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安全培训机构不符合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严格检查纪律。各级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省厅在册人员205人。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长期抽调参加全省重点工作督查、扶贫工作,到基层开展工作共计22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183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1)×183=4575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45750-29479-10856=5415(天)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55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4×5=4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2)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处55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4×5=4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3)工商贸行业安全管理处575天。
重点检查企业2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5×4×5=5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天)。
(4)煤炭生产运行处420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4×7=14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4×7=280(天)。
(5)煤炭安全管理处420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4×7=14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4×7=280(天)。
(6)煤炭安全监察处700天。
重点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4×7=28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5×4×7=420(天)。
(7)安全监察一处675天。
重点检查企业3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5×3×5=525(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8)安全监察二处750天。
重点检查企业3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4×5=6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9)安全监察三处775天。
重点检查企业35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5×4×5=7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共计29479天 。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6430天。
2.集中执法活动:不少于 4500天。
3.实施行政许可11730天(根据2018年数据测算)。
4.参与事故调查1134天。
5.核实投诉举报830天。
6.办理法规规章登记264天。
7.开展对中介机构等的专项检查1725天。
8.开展宣传培训586天。
9.开展督导专项检查228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共计10856天。
1.机关值班750天(3人/ 天×250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3692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2000天,其他会议1692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1934天。
4.参加党群活动2680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5.年休假、病假、事假1800天。
附件3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八)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