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政公用行业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4-02 08:58:14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安委会相继印发了《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9年1月18日,我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冀建法〔2019〕3号)。为贯彻落实以上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现就2019年度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道桥、照明、污水、排水防涝等市政公用行业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安全运行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省“两会”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2018年,我省市政公用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3起,死亡1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双上升趋势。各市要充分认识这一严峻形势,深刻吸取2018年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意识,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增强抓好市政公用行业运行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常抓不懈,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安全培训。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行业安全运行教育培训制度,切实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各层次人员的安全培训。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员重点开展行业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增强维护行业安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促进安全和行业管理的有机融合。对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负责人员重点开展安全规章、规范教育,使其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保障公用设施安全运行。行业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运行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持证上岗。针对2018年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多发情况,要持续加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用设施运营单位必须购置必要的安全设备,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
三、深入排查整治。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意识,扎实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重点对城市道路塌陷、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危桥,城市照明设施防触电、漏电,排水管网、检查井清疏,易涝积水点,污水处理设施,城市供水水质,城市燃气用户端,地下综合管廊,城市供暖断供等安全风险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中力量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制定整改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实施挂账销号工作制度,逐一排除安全隐患,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和易涝积水点整治工作要坚持“先重大、后轻微”的整治次序,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完成隐患整治,其他隐患要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排查整治,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和标准,完善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监管行为。建立运营安全监管责任层级,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及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运营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运营安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及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运营设施、工艺、布局等特点,建立风险部位、风险环节、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风险管控信息台账。及时修订完善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特别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城市照明维护等易发事故风险点,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有效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五、强化应急处置。继续修改和完善城市建设各行业重大事故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要从应对“万一”出发,把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想在前面,把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做在前面,把实施预案的监督检查落实在前面,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建立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救急队,配备必要的救急物资和设备,尤其要保证各类设施在主要节假日期间的运转安全。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要根据事故类型、等级、影响范围等严重程度,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避免对环境、设施、人员造成危害。
六、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和公用设施运营单位分级分工负责安全监管工作。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承担起单位运营安全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适时开展安全检查,对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责任、未履行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处置不力、未及时上报及处置安全运营事故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0日